关于印发《地税部门代征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残联(2002)054号  发表时间:2002/4/1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残联、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收分局:
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地税部门代征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7号令即《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全面推进我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规定比例的所有在税务征收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为:(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或经营费中列支。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成都市各级地税部门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征收范围代政府进行代征。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随税一并申报缴纳。
第六条 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分级代征的办法按现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市及各区(市)县所有企业及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第七条 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将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和周五结算制原则分别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分级征收办法,按现税收征管渠道运行。
(一)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所有单位发送《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和《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每年3月底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4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报表进行审核后,计算出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一式四份),分送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代征的税务部门。
(四)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县地税局按审核确定的数额,代政府征收。
(五)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通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同时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将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第九条 每年8-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
第十条 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地税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征收情况表报送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汇总后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按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入账数额的8%的比例提取代征工作经费,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每年12月15日前将代征工作经费一次性划拨给同级代征的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