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郫县地方税务局请示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成地税函(2001)309号  发表时间:2001/12/5  有效性:有效
郫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郫地税发[2001]8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在未修改或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之前,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村建设,不管用地单位是否开垦了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还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