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1)022号 发表时间:2001/12/2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川地税发[2001]59号)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补充意见
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税机关税收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拟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
二、除下列文件外,均应经法制部门会签:
(一)内部工作计划、总结;
(二)监察、人事教育部门制发的文件;
(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决定、通知;
(四)其他内部有关行政事务的文件。
三、法制部门就下列内容书面提出会签意见:
(一)制定依据是否正确。对法律依据错误或超越权限制定的,应当建议拟文单位重新起草。
(二)内容是否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拟文部门修改。
(三)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对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拟文部门修改。
(四)用语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对用语不规范不符合逻辑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程序:
(一)拟文部门草拟文件后,送法制部门(对内容较为复杂的规范性文件,拟文部门应当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会签。
(二)法制部门负责人在发文稿纸“会签”一栏签署意见。有修改时,附上书面修改意见。
(三)法制部门将会签后的文件及相关意见返回拟文部门。
(四)拟文部门将文件送办公室审核,审核完毕,办公室送相关局领导签发。
五、法制部门与拟文部门意见分歧时,报分管局领导协调。
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审核,局领导不予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文档管理部门送法制部门正本一式7份。法制部门收到正本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