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1)327号  发表时间:2001/11/1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国税系统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验收表
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印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川国税发[2001]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国税系统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并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落实相关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专门人员开展日常工作。(5分)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及“三定”方案的要求,将本级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执法单位(室、科、分局)、各个执法岗位。(5分)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5分)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5分)
(五)抽象行政行为合法。(15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份扣3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份扣2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份扣2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0分)
1、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示证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扣5分。
3、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5、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执法程序违法的,每件扣3分。
8、有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罚款收缴分离行为的,每件扣2分。
9、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行为的,每件扣5分。
10、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5分)
1、未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每件扣5分。
2、末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5分。
3、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5分。
4、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下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5、不按时报送法制工作有关统计报表的,每件扣5分。
6、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5分。
7、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加分:
1、当年执法责任制考核中,末发现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的,加2分。
2、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权监督制度,严格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加2分。
3、认真办理上级国税机关交办的税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的,加2分。
4、完成上级国税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加2分。
5、上一年度被区(市)县以上政府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加2分。
四、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各大项的总分值。
各单位考核所得分值按市局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相应纳入总的工作目标管理予以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实行抽查,年终考核于当年底和次年初进行。当年12月15前,各区(市)县国税局和市局各直属机构进行自查和重点抽查,并将自查、检查总结和《考核验收表》于当年12月20前书面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在此基础上,市局将组织重点抽查。
(三)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成国税发[1999]26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