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成都市解困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10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文号:成劳发(2001)189号  发表时间:2001/1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1]211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体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进一步发展
  ……
  二、进一步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川劳社发[2001]11号文件对我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又增列了40多个免税项目。免税对象、免税期限和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四川省劳动厅等12部门《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即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社区就业实体申请免税的审批程序,按成都市劳动局等4部门《转发〈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功发[2000]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籽进一步落实社区就业工作责任制,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从2002年起,全市社区就业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社区就业工作的各项责任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以促进社区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