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280号  发表时间:2001/9/2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接省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机构应按照《成都市国税局转发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成国税函[2001]38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各区(市)县国税局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三、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表,以及故意隐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