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271号  发表时间:2001/9/1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市局直属机构审批。各局应于审核批准的次月5日前填报《已审核批准填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报市局备案。
二、对申请填开销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各局应于每季季末20日之前填报《申请填开销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以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汇总后上报省局审批(下同)。
三、各局对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脑版专用发票填开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后,对已授权填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填报《已审核批准填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报市局备案。对已授权填开销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填报《申请填开销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以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按附表二的要求统计户数后一并于9月2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以上各种表格由各局自行印制。
附件:1、《已审核批准填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表样)(略)
2、《申请填开销售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