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200号  发表时间:2001/7/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取的“两费”收入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最迟于2001年7月底前缴入中央金库。
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两费”的,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违反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