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173号  发表时间:2001/6/2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稽查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结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成国税函[2000]140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二、已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抵扣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及未按本通知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税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未纳入税收征管的,应认真进行清理。
四、市局原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