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1)223号  发表时间:2001/6/1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成都市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监督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包括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本实施办法所列的税务案件是指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审理权。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包括审理工作组织和职责、审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审理工作终结等。
第六条 按规定确定待审案件审理人员,属于回避条件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七条 凡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国税机关开展的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一般税务案件的审理
第八条 一般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理机构在实施稽查检查完毕的基础上,对各类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核准事实、审查判断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认定案件性质、制作税务文书和相关工作报告的活动。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一般税务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应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审理的局领导担任,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局查处偷税、补税金额在100万以下(不含100万元)或拟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案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和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案件时,应确定专人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审理一般税务案件;
(二)向报送案件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查阅案件情况和所有案件资料;
(三)对审理的一般税务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四)对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送的提请审理案件后,对有关资料核实后签收。
第十三条 对案件的审理应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情况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请上级国税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时间
(四)案件的听证时间
第十四条 提请审理的税务案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确,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税务稽查报告》内容全面,准确记录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一)事实清楚是指案件材料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后果、责任等内容清楚;
(二)证据确凿是指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违法事实确实、清楚;
(三)程序合法是指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形式、法定时间正确、完整;
(四)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确,是指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
(五)数据准确,是指从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中获得的数据准确无误;
(六)资料完整,是指提交审理的资料齐全、规范;
(七)《税务稽查报告》内容全面,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来源。包括:选案部门、其它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国际情报交换、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其他;
2、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稽查时间即稽查人员从开始实施检查到检查结束的时间;稽查所属期间即被税务机关检查的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时期的其中一段时间或全部时间;
3、被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被查对象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码、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国税机关,被稽查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概况和纳税申报概况及其他与案情有关的内容;
4、稽查过程中使用的查案方法及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5、完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其手段(包括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具体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手段);
6、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7、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和依据是否适当;
8、有无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八)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
第十五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知被查对象的有关人员到场进一步核定有关情况和问题,特殊情况经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局长同意,可以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好审理记录,形成《审理工作底稿》,同时要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做好被查对象《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七条 案件经过审理部门初审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的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补证《税收稽查报告》。经初审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或提交的相关资料在内容上合法,语言表达不规范,不完整,但不影响定案的,由审理部门进行修正或补足。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初审认定后,《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错误;
3、定性不准确;
4、违反法定程序;
5、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
第十八条 审理部门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补充稽查。属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审理部门制作《稽查案件补证通知》,报经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局长审批后,退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
(二)另行安排稽查。对由于案情复杂或稽查力量不足、稽查人员水平所限等原因,或由于稽查人员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情况的,经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由选案部门另行安排稽查。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对属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章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在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基础上,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案件所进行的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稽查、征管、税政业务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为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监察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市局稽查局等处(室、局)负责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范围:
(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偷税、补税金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或拟处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案件;
(二)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查处的偷、骗税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审理委员在审理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三)按照法律规定,受市级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纳税鉴定的涉税案件;
(四)性质恶劣的暴力、抗税案件;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偷税、补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拟处罚款在50万元以下,但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其他案件;
(七)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提审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二)向报送案件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查阅案件情况和案件资料;
(三)对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四)重大税务案件处理、处罚后的整理、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对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工作程序为:
(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委员会提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送审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案件材料分送各有关成员处(室);各成员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三)若各成员单位意见一致,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连同卷宗转送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委员会执行;
(四)若各成员处(室)意见有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则提请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案件审理会;
(五)案件审理会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六)案件审理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并据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证,连同卷宗转送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执行,并将《审理意见书》抄送各成员单位。
(七)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审理对象装订、制作案审工作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重大税务案件提请书、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意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案件执行报告等),一宗一卷,编号保存转交市局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报请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五天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七条 重大案件审理文书应按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四章 税务案件审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的《审理意见书》,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补税的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被查对象申请听证,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若未达听证标准或被查对象不申请听证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属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处罚决定书》;
(四)经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重大税务案件经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签署意见后,报请审理单位必须按照签署的意见执行,不得擅自变通、更改。若要改变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必须报请作出处理意见的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改变原审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部门对重大税务案件制作《审理报告》,经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
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审理部门根据审理委员会意见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经本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后,被查对象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审理委员会或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复议或应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书使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稽查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税系统以前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六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共 卷 卷中材料共 页,其中: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共 页
2、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 共 页
3、税务案件调查报告 共 页
4、检查文书类 共 份 共 页
5、当事人陈述、申辩类 共 份 共 页
6、帐证票证证据类 共 份 共 页
7、其他证据材料类 共 份 共 页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经手人: 经手人: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审理机构共同使用),交接时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之五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案件名称:
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人员(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
税务局于 年 月 日对(提请单位)提请的(案件名称)案,召开审理委员会。在听取(提请单位)对该案的调查汇报、处罚建议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后,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依据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名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的名称),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罚(处理)决定:(拟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内容)。
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