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商贸企业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号:成国税明电(2001)027号  发表时间:2001/5/2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最近我市城区已连续发生三起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案企业均为广东地区人员来我市注册的商贸企业,案情十分严重,已引起市局高度重视。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严格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有效监控。为此,市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立即组织力量对使用防伪税控的商贸企业开展清理检查。要对企业发票领购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沿海地区(主要是广东地区)人员注册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清理检查。对超面额、超数量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异常申报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资格;对涉嫌虚开、携票逃匿的企业,立即进行追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要严格审查,确认条件完全具备的方能予以资格认定。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C类,防伪税控开票金额限定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进行重点监控管理。
三、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必须执行限量发售和验旧购新制度。所有一般纳税人一次购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且B类企业一次购票不得超过100份,C类企业一次购票不得超过25份;在配售发票时,应对企业已购买的发票进行严格查验,未验旧不售新。将企业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纳入严密、有效的监控之中。
四、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要及时催报并进行处理。
五、对使用防伪税控的商贸企业的开票信息,要结合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事后稽核;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电脑发票,坚持不认证不抵扣的原则。
六、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严肃税收法纪。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