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1)111号  发表时间:2001/4/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