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9)133号  发表时间:1999/12/29  有效性: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计划性,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贸监督[1999]706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291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局必须严格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承办部门为各局稽查局。对各类税收检查计划,应统筹安排、统一制订、统一管理、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检查。
二、各局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一般不得超过一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举报案件的督查和重大案件的抽查,稽查案件的复查以及错案的调查,分别按市局制订的相关制度办理。
四、下列情况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的限制:
(一)各局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税务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征收单位的催收催报以及企业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的清结算、停业歇业的清结算,属于征管法赋予的正常的日常征管工作的;
(三)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的规定办理的举报案件;
五、各级稽查局应按阶段分别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和当月检查分户计划。检查计划须报经各区(市)县地税局局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检查,凡未纳入检查计划的纳税户不得对其进行检查。
年度计划要有书面的与检查相关的文字说明,包括分行业检查总户数。报送时间:年度计划当年元月30日前报送;上月25日前报送次月明细计划。各稽查局需进行计划调整的,应及时报送调整意见。
六、区(市)县局年度计划和当月计划经局长审批后,应报市局稽查处备案,必要时市局也可进行调整,能够合并的要合并检查,或由上一级稽查局直接检查(或联合检查),能与国税机关联合检查的可组织联合检查。
各级稽查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要注重效率,提高检查质量。凡涉及举报案件、专面检查、专案检查的计划检查户数,均要对地税征管的税种作全面检查。各种检查计划的实施结果要分税种报上级稽查局,报送时间为本月25日报送上月计划执行结果。
七、对违反规定的检查,企业有权进行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审等有关部门检举,对违规检查的人员,按监察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计划管理工作的考评将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和市局稽查局考评办法,进行考核。
九、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附查计划年度报表》表一;(略)
  《稽查计划月报表》表二;(略)
   《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表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