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325号  发表时间:1999/12/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接省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文转发给你们,就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请示省局明确如下:
一、银行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报给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在1999年底前签署的合同协议中未明确租赁性质的,按固定资产帐务处理性质划分;1999年以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一定要明确其租赁性质,凡未明确,就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