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318号  发表时间:1999/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1999年、2000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邮政企业(单位)名单附后(见附件一)。其它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单位)(见附件二),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其购置支出单台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购置支出单台金额10万元以上,报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单项20万元以下,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修理项目报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备案;2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定后,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市邮政局及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市邮政局无收入的附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由市邮政局年初以上年实际支出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后,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执行。
五、市邮政局根据省邮政局核定的全市工效挂钩方案向所属邮政企业分配指标时,应同时抄送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备案。在市邮政局分配工效挂钩指标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准予税前扣除。
六、市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的审核、审批,由市邮政局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国税函[1998]142号)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成国税函[1998]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成都地区邮政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 (单位)名单
2、成都地区从事非邮政业务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成都地区邮政企业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
企业(单位)名单 监缴单位
1四川省邮政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2成都市邮政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3省邮政储汇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4省机要通信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5省邮政运输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6省邮资票品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7省邮政技工学校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8省报刊发行局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9省邮政广告公司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附件二
成都地区从事非邮政业务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
企业(单位)、名单 地点 所属征管单位
1 成都市春光商贸公司 九龙巷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2 成都市蒂达电梯服务中心 678450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3 成都市邮电用品用具供应部 锦江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4 成都市邮政局第一招待所 火车北站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5 都江堰市鸿雁山庄 都江堰 都江堰市国税局
728732
6 都江堰市邮电通信设备 猛追湾 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
公司 邮局内
7 崇州市九龙沟培训中心 2295118 崇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