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308号  发表时间:1999/12/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稽查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会同当地同级同库、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并上报市国税局备案。
二、已在商业银行开设税款过渡专户的单位,应在报经同级财政和国库审批后,将专户帐号上报市国税局计财处备案。
三、稽查征税专用章已由市国税局计财处统一刻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