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306号  发表时间:1999/1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