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科市(1999)012号  发表时间:1999/11/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科委、地税局:
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川科委(1996)01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执行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工作,为繁荣我市技术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通知》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我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及免税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出卖方(技术转让方、技术顾问方、服务方、开发方、技术承包方)应向市科委授权的各合同登记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技术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技术合同应使用市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文书)。
(2)技术合同登记表。(国统函(1998)22号JJ-001表)。
(3)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为应该出具的其它资料。
二、免税申报
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向各级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2)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
(3)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技术经营机构还应提交各级科委批准文件或认定证明。
上述资料齐备后,当地地方税务局部门按税收征管程序予以审批,方可办理免税。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提供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地税部门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市场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
2)技术合同标准文本;(略)
3技术合同登记表。(略)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