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旅发(1999)049号  发表时间:1999/11/19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99]5号文件)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对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我们制定了《成都市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19日

成都市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成委发[1998]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销,拓展旅游市场,提高成都旅游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9]29号《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旅游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旅发[1999]7号文件),特提出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旅游市场拓展费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征收。征收的范围按照《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对外公开出售门票的景区、景点、各类公园;
二、旅游星级饭店、定点饭店、涉外饭店和旅游度假村;
三、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公司);
四、旅游航空公司、车船公司;
五、定点旅游购物、餐饮、娱乐单位。
以上各类企业单位不论属于何种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旅游市场拓展费。
第三条 各缴纳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销售)额的1.3%计征旅游市场拓展费,在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支。旅游市场拓展费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四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成都市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代征。其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设旅游市场拓展费过渡帐户。各区(市)、县地税部门应按月(次月10日前)将征收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及时足额划解到市地税局的旅游市场拓展费过渡帐户。
第六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旅游市场拓展费专户。
第七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省统收统支、先收后分、年终清算”的办法。省上按规定的分成比例,返拨给我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分别纳入各级财政的旅游市场拓展费专户管理。
第八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单位,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川府发[1999]29号文件规定,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管,并按照规定用途编制单位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五城区、高新区的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由市旅游局统一安排。
第九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必须用于旅游整体宣传促销和大型旅游招商活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条 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市旅游局、各市(区)、县旅游局(办)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地税部门应按月将征收情况表报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汇总后按规定报省地税局和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个旅游市场拓展费缴纳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逐月自觉申报缴纳旅游市场拓展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旅游市场拓展费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参加市和区(市)县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拓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旅游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