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284号  发表时间:1999/11/1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接省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