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9)279号  发表时间:1999/11/1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1999]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一、各单位应按要求明确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关于使用复议专用章问题。经研究决定,暂不使用复议专用章,统一使用复议机关印章。
三、关于使用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执法文书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必须使用统一文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7号通知后附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一至七),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单位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复印或打印,但不得使用手写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