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1999)293号  发表时间:1999/1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