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1399号  发表时间:2004/12/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省要求总局明确地(市)局机关设置的财务管理科,其职能是否包括机关本级财务。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地(市)级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同属财务工作,且财政部规定地(市)级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为简化工作程序,便于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地(市)局系统财务和本级机关财务应归口到一个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管理,其他部门不行使财务工作职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2月28日封发
校对:财务管理司支出处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