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局关于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5)128号  发表时间:2005/5/19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局关于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5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产税 征收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05]58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
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各地对水电站、火电站等的地面以下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无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地面以下房产是指在地面以下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地面连为一体的地下部分和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各类地面以下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考虑到造价较高,各地在征税时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报省局审核后确定。
二、各地要对开征范围内的地面以下房产进行清理,未征收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主题词:房产税 地面以下房产 征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