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05年一季度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情况的通报
文号:稽便函(2005)056号  发表时间:2005/5/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要求,各地国税稽查局均按期上报了《2005年一季度协查动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告》的情况
(一)各地的《报告》总体情况较好,内容全面、情况清楚;能够如实反映本地区2005年一季度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能够区分网上协查和纸质协查分别反映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能够提出协查系统日常运行及协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地区能够反映通过协查提供线索开展扩线检查和延伸检查的情况和具体案例;部分地区能够对协查系统的升级和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系统的业务需求提出修改建议;部分地区能够结合本地区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案件的经验进行总结、调研、分析,提出防范和预警措施。
(二)能够按照要求在《报告》中将本地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的理解或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并提出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三)由各地情况看,北京、辽宁、大连、山东、青岛、江苏、浙江、宁波、江西、重庆、广东、深圳、云南等省(市、自治区)国税稽查局2005年一季度的协查工作成效比较突出,特此表扬。希望上述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协查工作。
总局稽查局根据各地在《报告》中反映的突出、热点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参考浙江、江西、宁波、大连、深圳等省(市)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建议和介绍的经验,编写了《操作手册》(见附件),连同这五个省市的《报告》,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公布,供各地借鉴、参考和学习。
二、协查工作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
(一)从总体看,一季度协查系统运行平稳,各地基础工作较为扎实,没有发生重大运行事故。
(二)协查工作在地区间的差异继续加大,《报告》内容雷同较多,协查数据分析形式化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存在对协查工作和《报告》不重视、不调研、生搬硬套、应付了事的现象。
(三)部分地区对总局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协查工作的新流程理解有误。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正确理解稽查局和征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划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工作大包大揽,在《报告》中分析了许多在“四小票”审核中存在的录入错误、比对错误等问题;有的地区还提出了设定回复期限及建立考核制度的问题;在《报告》中仍然大篇幅地反映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后产生作废类型误操作多的现象、反映此类专用发票处理难的问题、反映此类专用发票审核环节纸质证明索取难的问题;仍然提出认证环节发现“失控”类型专用发票不知如何处理等问题。按照总局现行的有关规定,这些工作已经不是稽查局的职责或不应按照以前的流程来处理问题了。截止4月22日,只有江苏省和深圳市国税稽查局上报了三月份的《第三类案件统计表》。
二是有的地区认为业务流程改变后,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交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了,协查系统就没活可干了,而没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不知流程改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各级稽查局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6号文件的要求,稽查局的协查人员应从原来主要处理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 “就票查票”的核查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集中于对案件的协查工作、对协查系统的管理工作、对系统数据的分析工作、对第三类问题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下级协查工作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上来。把协查工作从过去粗放式、撒大网、什么都查、但什么也没查清、没查全、没查透的局面转变为实施精细化协查、重点突出的协查、目标明确的协查,做到问题查清、环节查全、错误查透。
(四)协查质量仍旧不高。例如内蒙古、吉林、云南、湖北等省(市、区)在《报告》里反映了本省在对已证实虚开的专票案件协查中,有部分地区在不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仍旧回复“正常”和“其它”。江西省在《报告》中对该省“12.06”专案的纸质协查情况进行了专门的总结和分析,指出此次协查在省内、省外的协查质量差别很大。省外回函定性为“正常”或未予定性的高达99.74%,仅有0.26%定性为“有问题”;而由专案组对省内涉案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后,所有的企业都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情况在近期进行的浙江省绍兴市部分企业专项协查中再次出现。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为什么省内、外回函质量差别如此之大?究其原因,固然有受托方对案情不熟悉或协查时间短等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受托方领导不重视、检查人员没有按照总局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
(五)纸质协查继续增多,失控情况依然严重。
(六)部分地区没有按照总局要求上报本地协查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协查人员配备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结合各地《报告》中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经研究,总局稽查局对下一步协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范的稽查局内设机构中没有协查科(股),因此部分省市在机构规范时拟撤并协查科(股)。关于协查机构问题,总局稽查局认为: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协查工作的特点和工作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下一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网上协查工作的开展等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协查机构、配备协查人员,以能满足协查系统管理、协查监控、高质量地完成协查任务的需要。各地稽查局局长应就此事积极与主管领导沟通,反映情况、争取主动。例如浙江、江西省稽查局在收到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后,积极主动向省局领导报告工作、介绍情况,与总局稽查局汇报沟通,很好地解决了本省协查机构和人员的问题。
根据协查系统运行近四年来各地的实践经验看,建议在调整机构设置时,各地稽查局应将协查系统的管理工作和实施协查的检查工作放在同一科室将更有利于协查工作的开展、协查数据的分析,也更有利于理顺工作关系。
总局稽查局要求:一季度没有上报协查机构现状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尽快上报有关情况。在本省机构调整过程中,各地稽查局要及时将机构变化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以便于协调和开展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研究总局国税发[2004]119号、123号和国税发[2005]6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根据总局确定的关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及协查工作的新流程,各省级稽查局应积极与税政和征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在省内明确操作流程,划清职能分工,调整目前的工作程序,共同做好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及协查工作。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各级稽查局的职责是做好需异地审核检查的票证的传递和属于第三类问题票证的立案查处工作。各地稽查局要本着顾全大局、相互合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抵扣方所在地稽查局,要在确定寄送的凭证复印件是清晰可辨的、开票方稽查局是正确的后才能寄出相关材料,要方便开票方所在地稽查局在收到材料后能够准确判断所应分送的管理部门等情况。开票方所在地稽查局收到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后,要及时将此材料寄送回抵扣方所在地稽查局。各地在二季度报告中要重点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工作中,各地可以参考宁波市国税稽查局的两个统计表,用以记录、汇总票证传递工作情况。
(三)最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进一步规范了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的流程和协查要求。
从协查系统运行的案件协查结果和稽便函[2005]28号文件在部分地区的执行情况(如浙江省组织绍兴地区专项检查第一批协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协查质量的高低、协查效果的好坏,不在于发的是纸质函件还是通过协查系统传递,而与受托方的重视程度并是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网上协查,速度快、效率高、传递准确、便于监控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目前的问题是各地没有很好地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检查和回复。实践证明,在增值税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地区间的协作尤其重要,各地应该认识到,所有的受托协查不是帮忙,而是委托方为自己提供了确切的案源,应该视为案件进行全面的查处,把每一张票的线索都查深、查透、查全,并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只有这样,才能将总局稽查局关于“协查要全国联动、互相配合、全国一盘棋、建立地区间案件的协查机制、建立打击涉税犯罪的天罗地网”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为了方便传递、监控、统计、分析,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各地应按照稽便函[2005]28号文件和《操作手册》的要求,凡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都要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受托方要按照协查要求对受托协查线索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回复协查结果。总局将通过协查系统跟踪部分已经确定虚开案件的协查情况,并对跟踪结果进行通报,以切实改变目前案件协查质量不高、纸质协查失控的局面。
近期进行的浙江省绍兴地区专项检查第一批协查(协查编号为233000006050009至233000006050031),总局稽查局要求4月20日回函,我们于4月28日对未按期回函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有98份发票没有按期回复,涉及上海、青岛、河南、湖北、重庆等省市,总局对未按期回函的地区提出批评。浙江绍兴地区专项检查第二批协查(协查编号为233000006050032至233000006050067)也已发出,要求5月20日前回函,希望各地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总局稽查局将继续实施网上监控,不仅监控回函时间,还要监控回函质量,将结果向全国通报。
(四)各省稽查局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协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不仅要及时将有关文件、通报和附件转发至市、至县,还要对基层的协查工作切实负起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帮助基层尽快提高工作质量。
(五)近期总局信息中心对248网站进行了升级,“国税系统稽查局通讯录”的登陆方式改为:在局域网IE地址栏键入http://130.9.1.248/,点击“稽查局通讯录”即可。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报告》上报工作。《报告》是本地区一个季度协查工作情况的真实体现和反映,工作开展得好,《报告》也要写得好。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总结、分析和上报协查工作规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总局要求上报的内容不要漏报。
各地请于2005年7月15日前上报2005年二季度协查工作动态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寄送纸质正式文件,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到总局FTP-centre-稽查局目录下。若网络不通不能上传,请及时与总局稽查局协查处联系。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网上协查操作手册

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意见,经研究,总局稽查局提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时应注意的事项和操作步骤如下,供各地参考:
一、对于总局稽查局督办的案件,案发地的省局稽查局应由专人(协查科或从事协查人员)负责协查发函工作。应由该人在委托发函前,积极与总局稽查局沟通请示:
(一)明确需要委托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案件定性、应该(或能够)提供的基本案情(或线索)等情况。
(二)明确需要协查的内容,包括需要受托方稽查局解决的问题、查证的事宜、调取的证据及规格。
(三)明确需要向受托方提出的协查要求和所要达到的协查目的。
(四)明确此次协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应将上述内容体现在《关于××案件协查取证的函》里。
二、以上内容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后,案发地省级稽查局草拟《关于××案件协查取证的函》并在专人指导、协调下,由专案组中的协查组与检查组人员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组主要负责专用发票原始数据的收集、录入、整理工作,形成电子数据。
(二)协查组负责以下工作:
1.对数据是否符合《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进行审核把关、补充整理;
2.负责将发票数据导入协查系统生成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函;
3.负责将《关于××案件协查取证的函》作为“附件”导入“协查函”内。
4.根据案件协查发票量,选择按照“受托地一地一函”或者“受托协查企业一户一函”还是按照“委托方涉案企业一户一函”的方式发函,统一协查函件的名称。特别在名称中要注明“总局稽查局督办案件”。
以上工作经专案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总局稽查局,提请总局稽查局组织发出协查,以确保委托发函的质量和效率。
三、采取通过EXCEL表格向协查系统导入数据方式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时间格式应是8位数字,如以“20040512”表示2004年5月12日,录入的时间格式不能是“2005.05.12”或“2004年5月12日”。
(二)EXCEL表格要求按固定的要素排列,不能将各要素顺序打乱。
(三)按照导入数据格式的要求,对于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税率这七要素是必录、不可缺失的。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能缺少位数。
(四)不能重复录入同一张发票的数据。
(五)在录入发票要素时,对一份发票携带的多种货物品目信息,如果采用按货物品名分条录入的方式,就将导致一个号码出现多次,同时,每条信息由于仅对应单项货物,会造成委托协查发票的金额、税额与存根联不符。因此对于此类发票,应以该张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税额录入。
(六)目前协查系统不能自主设定协查回复期限,如总局稽查局督办案件回复期限与30天或60天不一致,要在《关于××案件协查取证的函》里予以明确,并在“附加说明”里特别提示。
四、属于已确定虚开的案件,要及时将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盖章)寄送受托方。
五、在协查期内,委托地协查工作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各个受托地稽查局做好检查工作,由其或指定案件联系人负责与受托地做好联系沟通、交流案情线索、解答协查要求和目标等工作,并负责及时与总局稽查局沟通和汇报进展情况。不能认为协查发出后就万事大吉、事不关己、坐等其成了。
六、各地回函后,协查组人员应负责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不仅是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还包括各地寄来的纸质材料的分类、整理、汇总、分析工作,确实利用好协查成果。
七、总局督办案件发出的协查,各受托地对应的省级稽查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起到督办、监控、指导的作用。
八、回复协查结果应明确定性,并提供尽可能多的受托检查信息,以便委托方开展后续检查工作。应将《协查报告》作为附件随同协查函一并回复,并在附加说明中注明“《协查报告》见附件”。
九、关于回函案卷的组卷应当规范。总局稽查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案卷范本》。
二○○五年五月九日

___省__市__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案卷

开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建网页 1









协查案卷目录




序号





页码




1


_省_市_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函的复函







2


税务协查报告







3


涉案企业协查结果汇总表







4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协查情况明细表







5


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证明单







6


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7


税务处理决定书







8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


补税、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10


询问笔录







1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







12


资金往来明细账页、记账凭证、银行票据复印件







13


购销合同复印件







14


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







15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税款抵扣证明材料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_省_市_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函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字××号协查函件要求,我局对××公司进行了协查,现将协查汇总情况函复如下:

一、对涉案发票协查情况

二、税务处理及执行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特此函复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涉案企业协查结果汇总表表式》应依据委托税务机关协查函要求制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协查情况明细表表式》应依据委托税务机关协查函要求制定;


补税、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A4纸)必须由税务征收机关盖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资金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记账凭证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银行票据(或现金收据)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账页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库存商品(原材料)记账凭证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库存商品(原材料)入库单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库存商品(原材料)出库单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购销合同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A4纸)必须由企业签字盖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证明材料等(A4纸)必须由所属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