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户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批复
文号:成国税函(2005)043号  发表时间:2005/3/23  有效性:有效
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国家税务局:
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并报省局批准,同意我市19户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企业,并按规定办理每年的减免税手续。
此复。
附件:19户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