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享受2004年度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文号:成国税发(2005)024号  发表时间:2005/2/3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我局征管的巨石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该公司主营玻璃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枓、工程塑枓及制品等新型建筑用材枓。2004年9-11月实现销售收入9445366.70元,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9445366.70元,占主营收入的1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经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川经贸投资确认[2004]074号),其主营业务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2000年第7号令)中所列项目范围,且该企业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占总收入的70%以上,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减按15%的税率征收该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妥否,请批复。
附件:1、巨石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26号)(略)
2、巨石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主导产品销售明细表(略)
3、巨石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的请示(略)
4.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