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73号  发表时间:2004/11/5  有效性:有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