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部分行 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综(2004)040号 发表时间:2004/8/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规定,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
二、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各级金库的收支科目联网代号为“8203”。
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就地入同级金库。
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四、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
2、《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
抄送: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