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财非(2004)002号  发表时间:2004/7/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现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规范收费、罚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1]4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预算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03]150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各市、地、州实行统收统支的通知》(川交财[1990]字第6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运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按相关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其中:运管费10%部分属省级收入,90%属市(州)级收入;罚没收入属各级地方收入,为加强管理,各市(州)级和县级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市(州)级财政金库,其中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市(州)级财政返还县级财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省、市(州)级财政收入,其中: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25%部分属省级收入;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20%属省级收入。
  对于部门经营性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由各地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及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三条 运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费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鉴于运管部门的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即收费时由执法人员直接收款,并于2日内缴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上缴财政指定银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确定。
  2005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运管部门在收缴非税收入时,原则上只使用《一般缴款书》。
  第六条 银行代收具体办法如下:
  执收单位对缴费人的缴费行为能够制约的项目,执收单位向缴费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由缴费人持《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账户。具体操作办法:
  (一)执收单位在办理收费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将《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
  (二)缴款人在银行代收点办理缴款后,收款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三)执收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的收讫印章后,核销留存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收据(加盖执收单位财务印章)退还缴款人,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四)执收单位根据已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对未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收。
  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项目、单次收费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满足现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可实行集中汇缴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开票的同时,可收取现金,当日收费资金满500元时,由执收单位到指定银行代收点缴款,当日收费资金不足500元时,由执收单位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到指定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 罚没收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管理办法,不得设立罚没收入过渡账户。做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高速公路、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向当事人开具《四川省行政执法当场处罚罚没票据》或《一般缴款书》,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部门的财务部门,同时进行票据的缴销,不得私存私放,不得延期缴款。财务部门应在收到罚款后2日内将款额用银行代收方式缴入财政。
  第十条 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包括分理处、办事处、营业部均为我省非税收入收缴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在上述银行中确定一家作为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一般缴款书》的收款人栏填写的财政非税收入归集银行账户统一规定如下:
  收款人: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
  开户行:工行××支行  账号:0280000
  开户行:农行××支行  账号:910101040006863
  开户行:建行××支行  账号:2410209898
  该专户资金每天营业终了,按照规定分别划解省和市州非税收入归集银行账户。省财政非税收入归集银行账户如下:
  收款人: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行:工行成都市总府支行  账号:4402903009026400275
  开户行:农行成都市锦城支行  账号:910101040000718
  开户行:省建行锦城支行    账号:2610048966
  各代收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运管部门指定确认,各级财政的归集银行开户行和账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所指定的代收银行。
  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属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分别由省、市(州)财政部门办理解缴同级金库的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缴款书》分手工与机器填制两种,手工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必须填写完整。《一般缴款书》式样、执收单位编码、收入项目编码等见附件。
  第十二条 县(区)运管部门每月终了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上报市、州运管部门,作为收入上缴和票据缴销的依据。市、州运管部门收到所属县(区)运管部门每月报送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汇总后产生本市、州运管部门《四川省运管部门非税收入月报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并于每月终了十日内(节假日顺延)一式三份上报省运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分别按《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建立已缴财政款项的收入台帐。并通过网络与省财政对帐(具体对帐方法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运管部门适用的票据有:《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四川省现场处罚定额票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当场处罚罚没票据》、《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各级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领、查、核、销的管理制度。
  各种票据实行分级发放和管理。2004年,《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继续暂由省运管局发放;2004年9月1日起,各地要做好票据的清销和发放工作,各县(区)财政不得向运管部门发放任何票据。
  第十五条 已实现银行代收的地区要注意单位和项目编码的衔接和转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运管非税收入征管日常工作由省交通厅运管局归口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2004年1至8月已收取的属于省级财政分成的收入,由各市(州)运管部门集中汇缴至省交通厅后,由省交通厅上缴省级财政。
  附件:
  附件1:《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
  附件2:四川省运管部门非税收入月报表

附件1:
  《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 (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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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四川省运管部门非税收入月报表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盖章)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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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本月征收数│累计征收数│本月解缴数│累计解缴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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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费   │     │     │     │     │  │

├──────────┼─────┼─────┼─────┼─────┼──┤

│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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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考试费   │     │     │     │     │  │

├──────────┼─────┼─────┼─────┼─────┼──┤

│证照工本费     │     │     │     │     │  │

├──────────┼─────┼─────┼─────┼─────┼──┤

│补充资料:     │     │     │     │     │  │

├──────────┼─────┼─────┼─────┼─────┼──┤

│罚没收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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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附件三:
  四川省运管部门非税收入上网对帐方法

  1、登录拨号上网电话为:028-96164。拨号与省财政厅连接,用户名96164,密码为96164。
  2、连接后,直接使用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进入省财政厅信息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10.72.1.200/SCCZ。
  3、键入执收单位编码、密码(无初始密码),进入本单位站点后,即可浏览、打印省财政厅已收款项和省、市、州及所属县级运管部门收入报表(双击可查看明细项目)。
  4、按《缴款凭证》号码逐一核销本单位以及下属运管部门已开出的《缴款凭证》。
  5、对账中发现有错误信息,应及时将已开具的原始《缴款凭证》及更正原因电传到省运管局(传真电话:028-86626761),由省财政厅和省运管局逐一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