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协查系统升级的通知
文号:稽便函(2005)061号  发表时间:2005/4/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的要求,我们修改了协查系统中不符和缺联发票的审核检查流向,取消了不符票抵扣联发给销方功能,缺联票抵扣联发给销方调整为发给购方。目前升级版本已完成开发和测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升级协查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本次升级工作。各级信息中心应与稽查局密切配合,有关人员要认真阅读升级的相关文档,严格按要求进行升级操作。
二、升级程序和有关升级说明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
三、为确保升级前后协查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各地在升级前要对协查系统数据做全备份。
四、软件升级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区县级和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和前台客户端,升级后的软件版本为V2.0.4.0。
五、升级日期为5月11日前,技术支持电话:010-83551225、83551227。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