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088号  发表时间:2005/4/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没有出口退(免)税申报接单回执的统一格式,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的回执暂按附件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和使用。
二、关于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 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接单收盘回执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管理 办法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郑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