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072号  发表时间:2005/4/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4号),对你市成都卷烟厂生产的“阳光娇子(新)、娇子(听装)牌号的卷烟,自2005年4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阳光娇子(新) 25×(62+22)全包装 43.04
成都卷烟厂 娇子(听装) 25×(59+25)听装 250.30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消费税 卷烟 计税价格 成都 通知
抄送: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二处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