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补贴制度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报告
文号:成地税发(2005)034号  发表时间:2005/3/25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办公厅:
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对部分实行统一职务补贴制度的市级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我局通过上门服务、宣传讲解等方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及其下属部、委、局、办等74家市级机关单位发放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调查表,目的是了解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特别是职务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截止12月10日,只有26个单位反馈自查表,其中13个单位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应补税款1260810元,其中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司法局等6个单位已申报缴纳入库个人所得税302374元。经查,被调查的74个单位中,有66个单位2004年对工资收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工计扣缴3760人(次),金额2483478元,人均年纳税额660.50元,其中60个单位仅对工资表列收入扣税,而对于列于工资表外单独发放的职务补贴、节假日补贴部分,均未扣税。
我局自2004年4月份实行职务补贴制度后,如实扣缴个人所得税,4-12月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535.81元,推算全年干部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438200元,人均年纳税额达1400元,其中局级年纳税额约为2600元,正处级约为2200元,副处级为1700元,主任科员为1250元,副主科为900元,科员为500元。
二、政策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独生子女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具体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市级机关统一发放的职务补贴,节日补贴,都不属于免税项目,应与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我局建议
鉴于对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补贴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计算复杂,征收难度较大,以及职工对税后收入下降反映强烈,故提出如下建议
1、恳请市政府向全市市级机关再次明确依法纳税的重要性,特别是职务补贴、节假日补贴,应当依法纳税。
2、市政府发的目标奖,可否比照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即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予以免税。
3、目前我市财政供养人口共计43450人,其中实行统一职务补贴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人数为17000人。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现有收入水平不变,同时又做到依法纳税,可否将这17000人的职务补贴收入、节假日补贴收入应纳的税款,由市财政统一负担并扣缴,即个人所取得的这两项补贴收入均为税后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仅对工资收入单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此办法,预计全年市财政统一负担的职务补贴、节假日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为2380万元左右。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