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问题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5)047号  发表时间:2005/3/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仍按成地税函[2004]138号文件规定组成。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仍按成地税发[2004]8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的单位,请及时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标准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