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爱斯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191号  发表时间:2005/3/4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爱斯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爱斯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贸易开发、管理,资产经营、管理,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并经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该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企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属范围,其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含委托加工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同意对纳爱斯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核确认。






二○○五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优惠 四川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3月14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