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5)036号  发表时间:2005/3/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当比照省局做法,统一规范市(州)、县(市、区)两级税务违法举报中心的名称。
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与同级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股)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举报中心正、副主任由选案科(股)正、副科(股)长兼任。
三、若市(州)及县(市、区)举报中心的“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部门领导)”、“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等人员调离岗位,市、州级系统管理员在对系统进行维护时暂不对其删除。原因在于删除会影响其受理或审批的案件,所以只能另增加接管其工作的新人员,待省局请示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由于系统在运行初期部分设置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文件函号,请各市、州(含区、县)将本地的实际简称和单位局轨调查汇总后填报《本地简称及单位局轨统计表》(见附件),并于3月11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稽查局),由省局稽查局统一进行设置。

附件:《本地简称及单位局轨统计表》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税收 案件 管理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日印发
校对:稽查局 钟学娅

附件:
本地简称及单位局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序号 单位名称 本地简称 单位局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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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成都市,简称为“蓉”或“成”,单位局轨为“蓉(或成)国”;成都市锦江区,简称为“锦”,单位局轨为“锦国”(经调查若无简称,也可直接用本地的全地名作为其简称,如成都市金牛区,简称为“金牛”,单位局轨“金牛国”);
2、3月14日由省局稽查局统一设置“单位局轨”,请各级稽查局当日暂停使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3、“单位局轨”设置完后,各函件将重新编号,即从1号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