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5)038号  发表时间:2005/2/2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二、第三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