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5)131号  发表时间:2005/2/1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490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









二○○五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2月17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