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039号  发表时间:2005/1/20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费税 柴油 四川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