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省内直营连锁店零售业务使用统一印制普通销售发票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5)011号  发表时间:2005/1/10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省内直营连锁店零售业务使用统一印制普通销售发票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川国税函[2004]243号)称: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应纳增值税由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局统一申报缴纳。据此批复,同意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轩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由你局监制的印有文轩公司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拟式样发票”)。
二、文轩公司自拟式样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启用。同时,文轩公司各地连锁店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原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普通发票。
三、你局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针对该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对文轩公司自拟式样发票的监控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司 发票 使用 批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0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刘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