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125号  发表时间:2004/12/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2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招商引资税收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废除自行制定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停止执行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擅自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建议其废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于2005年2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