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发(2004)049号  发表时间:2004/12/2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维持不变,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10元。
请各区(市)县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加强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