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248号  发表时间:2004/12/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04年12月28日前完成。
二、国税发[2004]160号文附件1至附件6的有关表、书暂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向省局领取。
三、要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
四、对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五条“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内容,各地应于2004年12月28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车辆购置税 政策 管理 转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