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87号  发表时间:2004/12/13  有效性:有效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