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238号  发表时间:2004/12/10  有效性:有效
绵阳、成都、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7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8月1日”更正为“2004年8月1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98号、川国税函[2004]199号、川国税函[2004]200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也随之更正为“2004年8月1日”。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消费税 卷烟 计税价格 通知
抄送: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二处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