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235号  发表时间:2004/1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执法 检查 规则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9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 熊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