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4)091号  发表时间:2004/9/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管理
1.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的相关资料,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2.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资料,向同级市、州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3.鉴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在上报用地申请时,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是市(州)、县人民政府的用地指标,尚未确定纳税人。因此,市(州)、县人民政府在落实用地单位时,纳税人应持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供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资料;向同级市(州)、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4.由省或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占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性质、占地面积、建设项目性质、建设项目用途等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上报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资料包括:用地申请书、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施工平面图等。
(二)契税减免申报管理
由于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规定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因此,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的同级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减免,报市、州地税局备案。
(二)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报市、州地税局备案。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资料主要上报用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批文)和减免申请审批表。契税减免备案资料主要上报减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