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94号  发表时间:2004/9/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变更手续时,应先由县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情况,认定其应适用的退(免)税办法,再报送市、州局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各市、州局根据附件格式自行印制和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每月及时将新增、变更企业的情况通知同级信息中心。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办法 调整 转发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郑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