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92号  发表时间:2004/9/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80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对现已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的不符合规定开立的账户,一律要做销户处理。
二、各单位须保留的现已开立的银行账户或新开立银行账户,均要逐级审核上报省局,由省局审签意见后报省财专办审批。
三、各地去年上报的银行账户审批资料,若“基本情况”、“详细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升级后的软件中进行相应修改,重新上传软件数据;“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应重新上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对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要一并上报批准文件(复印件)。
各单位按上述要求报送的纸质报表、有关证明材料及数据软盘应于2004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账户 管理 办法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0日印发
校对:计财处 曹春晓